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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9-22 11:10:04
合伙企業(yè)的“經營所得”已經就是投資者個人的所得,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后再分紅,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。參考: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(yè)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8]159號)的規(guī)定,合伙企業(yè)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“先分后稅”的原則,個人獨資企業(yè)和合伙企業(yè)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、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,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,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業(yè)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(yè)當年留存的所得(利潤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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